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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及其用地的规划许可

工程项目及其用地规划许可主要包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计方案;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顺利完成上述各项规划许可,首先应了解不同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及工程项目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

1.不同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

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彻底改革以前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审批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根据投资来源(中央预算内、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批,从投资决策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即标志项目已立项,项目将从决策阶段转人实施阶段。

(2)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实行核准制,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该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实施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改委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核准机关同意项目申请报告发出项目核准文件标志该项目已立项,项目进入实施阶段。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否则该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3)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审批制,也不同于核准制,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予以备案,标志该项目已立项,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从上述不同投资来源项目的审批制度也看出,项目决策阶段从开始到项目立项,不管是项目单位申报的内容,还是投资主管部门审查的内容,都主要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投资决策角度或产业政策对项目实施审批或者核准、备案,尚未从程序上涉及规划与建设许可,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将涉及许多规划设计与建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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