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方案及其审核的概念: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是在建设单位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并根据该条件完成方案设计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规划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同意是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在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也包含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时,也需审查其设计方案,但此阶段的设计方案主要是针对投资分析,并对其审查主要是从投资决策角度。在项目决策阶段,除特殊地区或特殊项目,一般尚未涉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审核。
在设计方案竞赛或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选中的设计方案往往未成为最终确定的设计方案,需在中选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吸取其他设计方案的优点,经过充分论证、优化最终成为送审的设计方案。
(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应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一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
①建设基地用地界线;
②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
③ 各项规划控制线;
④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
⑤ 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
3)1:500或1:1000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图纸二份,电子文档一份);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4)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立、剖面)及设计说明文本(两套),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5)分层面积表(两份);
6)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文教、卫生建筑的,需加盖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件2份);
7)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9)上条三项文件中要求申请单位送审的其他相关文件、图纸;
10)设计方案修改后再次送审所需的文件、图纸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前次审核意见要求为准;
11)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而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居住区建筑方案送审时,必须附有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公建配套的审查意见,公建配套的主要内容如下:
1)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水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4)住宅区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5)居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
6)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7)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4)建设单位送审设计方案时的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送审设计方案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民防、园林绿化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详见本书3.3.3和3.3.4 节。
2)国有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上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同时分送环保、消防、民防、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安保等部门会审。
(5)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其附图。注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