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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供电配套

(1)工程项目的供电分类

根据用电户用电设备容量作为如下分类:

1)低压供电

①用户单相用电设备容量在10kW及以下的,采用低压单相220V供电;

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350kW以下或最大需量在150kW以下的,采用三相四线380V供电。

2)高压供电

①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6300kVA 以下的,采用10kV电压供电;

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6300~40000kVA的,采用35kV电压供电;

③用户用电设备容量超过40000kVA 的,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

(2)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完成的工作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项目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未按此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该意向性协议中应约定有效期。

(3)初步设计阶段供电套应完成的工作

1)办理用电申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尽早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2)确定供电方案: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确定供电方案(低压用户不超过10d,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1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2个月),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1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3)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供电方案有效期是指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至已缴纳供电工程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之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应在有效期到期前10d提出申请,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

(4)施工图设计阶段供电配套应完成的工作

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1)高压供电用户应提供审核的资料:

①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② 用电负荷分布图;

③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④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⑤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⑥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⑦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⑧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⑨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⑩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配电网络布置图;

12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13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2)低压供电用户应提供审核的资料: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3)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的时间: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间:对高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低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10d。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一并退还用户,以便用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

(5)主要依据性文件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2)《北京市供电营业规则》2011年1月1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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